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是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章,编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
3.制订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盟市、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4.管理律师、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自治区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工作;
5.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有关协会的工作;
6. 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8.管理、指导成人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9.管理厅机关的计划、财务工作和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0.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11.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按管理权限协助盟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2.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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